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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復核程序的特征

來源:廣東刑事辯護律師網(wǎng)  作者:本網(wǎng)編輯  時間:2017-03-15
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死刑復核程序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具有與其他程序不同的特點。相對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普通程序,死刑復核程序作為特殊程序。其特殊性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1.審理對象的特定性:死刑復核程序的審理對象具有特定性,只有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刑二年執(zhí)行,才適用于死刑復核程序。一、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審理對象則不受死刑案件的限制,它可以是任何刑事案件。
 
2.行使權力主體的特定性:依據(jù)刑事訴訟法,死刑復核程序的行使主體為最高人民法院,而第一審、第二審程序行使權利主體可以是各級人民法院。
 
3.程序啟動的特殊性: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是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自動將死刑案件逐級報核,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既不需要當事人的申請,也不需要上級人民法院的指令,是自動啟動的程序。而第一審、第二審程序則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具有明顯的被動性。
 
4.程序啟動時間:死刑復核程序審理的時間是在死刑案件判決之后,發(fā)生效力并交付執(zhí)行之前,可以是在中級人法院做出死刑判決后,被告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進入死刑復核程序的審理,并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或判決。也可以是在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死刑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然后進入死刑復核程序的審理。
 
5.判決裁定的法律效力: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它做出的判決、裁定是生效裁判,應交付執(zhí)行。而一審程序所做出的判決或裁定,能否發(fā)生效力,還取決于被告人或檢察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是否上訴或抗訴,如果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或檢察機關沒有提起上訴或抗訴,那么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反之,一審判決、裁定就是還沒有實現(xiàn)法律效力的,案件將會進入二審程序。除死刑案件以外,二審程序所做出的判決或裁定,都是生效的判決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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