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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交通肇事案件緩刑的適用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作者:劉忠發(fā)  時間:2014-07-22
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實踐證明,正確適用緩刑,對于促使罪犯改過自新,預防重新犯罪,減少訴訟成本,維護社會穩(wěn)定具有積極意義。但如適用緩刑不當,不僅無法達到刑法緩刑制度的目的,也易引起社會公眾對司法不公的質疑。
 
近年來,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適用緩刑的比例相對其他類型的案件是比較高的,這也是由其的特殊性決定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于過失,一般罪過比較的小。但是在適用緩刑時還得要嚴格的把關,對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準確理解和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做到當寬則寬,當嚴則嚴,嚴格依法定刑格處理,不能無限擴大酌定情節(jié)在量刑中的作用,把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放在首要位置,做到該判實刑的必須判,慎用緩刑,并運用法律、改革車輛責任事故賠付機制等途徑,為當事人民事救濟提供幫助,不能把當事人雙方達成協(xié)議這樣的酌定情節(jié)過多置于法定情節(jié)之上。
 
二、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于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出于過失肇事過失由小到大分為這樣幾類:1、因天氣差、路況差、車輛性能不佳導致駕駛員盡謹慎注意義務、具備較好的駕駛技術仍可能發(fā)生事故,這種情況駕駛員主觀過失小、罪過小;2、因其他車輛違規(guī)行駛、行人違規(guī)穿行,造成駕車人出于躲、閃的目的撞到其他車輛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這種情況駕駛員主觀過失小、罪過小;3、駕駛員駕車時間長身體疲倦或駕駛員身體素質差、緊急情況下處理不夠靈敏或夜間行車,這種情況肇事,主觀過失較小,罪過較。4、車輛超載、超速、駕駛員邊打手機邊開車或邊吸煙邊開車,明顯粗心,過失較大,罪過較大;5、駕駛員酒后開車,無證駕駛、駕駛淘汰車輛、駕駛剎車不靈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車輛上路、車輛無牌照的,造成事故,這些情況駕駛員過失大,罪過大。還有其他情況不一一列舉,可以比照上述分類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對于駕駛員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對其從重懲罰,因為他們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負責任,接近于“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當然他們的心理狀態(tài)往往是“過于自信”,輕信自己是幸運的,不會出事,因此未謹慎注意。筆者認為對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予以實際處罰,判實刑,不宜判緩刑。對于主觀罪過小、罪過較小的肇事案件,因為他們主觀心態(tài)是沒有預見到會發(fā)生事故或已經(jīng)謹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夠,對他們處罰重沒有實際意義,結合其他條件,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三、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xiàn)
 
那么,什么表現(xiàn)才是“悔罪表現(xiàn)”。結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筆者認為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肇事后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xiàn)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根據(jù)有關交通法規(guī),駕駛員在發(fā)生事故后,對傷者施救、主動報警、保護現(xiàn)場、配合有關機關處理事故是他們的義務,從法學角度講,這種義務是駕駛員先行行為即肇事行為產生的附隨義務。違反這些義務,應加重其責任。盡了上述義務,是“悔罪表現(xiàn)”的體現(xiàn);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guī)避法律。做到這一點,是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xiàn),否則不能認為是悔罪;3、在事故處理中,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在交通肇事案件處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達愿意賠償,但卻不做出賠償?shù)木唧w行動,僅稱“出獄后再賠”或“我在看守所”沒辦法賠或稱“我沒有能力賠”,這些都不是積極賠償?shù)谋憩F(xiàn)。“積極賠償”應表現(xiàn)為有能力賠的全部賠償,沒有全部賠償能力的,在賠償能力范圍內實際賠償,超出能力范圍的,借貸賠償或與受害方達成分期賠償協(xié)議,而不是躲避、找借口。綜上,只有具備上述三點才能認為是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不具備悔罪表現(xiàn)的,不宜適用緩刑。
 
四、肇事后逃逸的不應適用緩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這些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態(tài),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陀^上逃跑,是不愿意承擔刑事責任或不愿意對被害方予以賠償,客觀上不具有悔罪行為。并且逃逸會給交通事故的處理及案件偵辦、訴訟帶來諸多不利影響,浪費司法資源,給被害方心理帶來極大的精神損失。同時,肇事逃逸極易出現(xiàn)“連鎖效應”,因為駕駛員肇事逃逸心中有鬼,駕車時就會失去正常的心態(tài)和操作本能,很容易誘發(fā)其他情況,甚至出現(xiàn)亂跑胡撞,演變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等,這類案例屢見不鮮。因而對肇事后逃逸的被告人不宜適用緩刑。只有這樣,才能從一定程度上遏制肇事逃逸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當然,被告人到案后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可以從輕量刑。
 
綜上,筆者認為對于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必須符合被告人罪過小或較小并具有“悔罪表現(xiàn)”才能適用緩刑,對肇事后逃逸不應適用緩刑,對緩刑考驗期內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應撤消緩刑的適用。從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準確適用緩刑,并發(fā)揮緩刑對犯罪分子的考查、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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