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的,保證人超出擔保責任范圍支付的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30
【要旨】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該項規(guī)定延及保證責任范圍及追償范圍,故債務人只需向保證人償還債權人借款本金而不應承擔利息。保證人超出《借款合同》擔保責任范圍向債權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債務人同意,則償付債務利息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保證人自行承擔,不能向債務人追償。
【解析】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法律責任依附于主合同中債務人的責任,在出借人與借款人未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擔保人的擔保范圍不應及于利息。保證人超出《借款合同》擔保責任范圍向債權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債務人同意,則償付債務利息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保證人自行承擔,不能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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